只要相对一方的行为客观上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这种责任的轻重、大小大都无太大影响。
[59]参见张友渔: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宪法的关系,《理论月刊》1985年第2期,第1-2页。[91]陈丕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88),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8—1989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45]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699页。违宪作为一种抽象概念存在,需要通过公开的宪法判断,不断进行实践积累和经验提炼,才能够进一步实现理论上的体系化。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突破了宪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应当对宪法进行修改。[63]又如,1987年为了建立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发办[1987]15号文件,要求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29]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4页。
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法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42]刘政,见前注[14],第185页。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时,紧急处置权需要处理一种公共利益与另一种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例如,就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之关系而言,阻断疫情的措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复工复产之间需要协调统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复工复产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生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由无数信息构成的信息流。一是紧急处置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即便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仍然是有限度的,应当依照合理性原则作出科学决策,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后对因紧急处置权造成的权利侵害给予公正补偿。七、结论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和紧迫性的工作。其中,对权利之限制的证成,特别是对常态下人民群众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和权利行使方式的限制,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焦点和难点。
对于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公务员来说,奉献精神和物质激励的结合是对他们的肯定、保障和支持。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应有之义。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在常态下,效率原则注重成本收益分析,对时间因素的考量只是成本收益分析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就本文而言,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问题会变得更复杂。在日常状态下,要注重健全甚至创新激励机制,在能力激励方面为应对突发状况做准备,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冠肺炎、SARS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威胁,是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大考验。新冠病毒感染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应当履行何种程序,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又应当履行何种程序等,均应依照法治原则作出恰当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治预案中加以规范。在此意义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法治秩序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张力。这反映了资源配置在特殊情况下应向一线人员倾斜,具有道德和民意上的正当性。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人民群众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处于优先位置,这意味着把治病救人阻断疫情置于最优先、最重要的位置。对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网络言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要坚持用主动透明的信息公开来对冲那些不够全面、存在误差的网络信息,对恶意捏造、蓄意制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谈到激励,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物质激励。相应的,临时行使紧急处置权的主体所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也应当明确转化机制或者退出机制。
本文所讨论的六项法治原则或者说六点基本法理,只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系统工程的一小部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N95口罩、防护服、呼吸机、ECMO等专门物资的缺乏和紧急调配牵动着亿万中国人的心,把医护物资给最需要的人成为了社会的呼声和共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第三,信息公开原则要求提升谣言治理能力。相对于常态,公权力的行使在范围上加以扩张,在性质上被赋予紧急处置权。
二是应明确紧急处置权的退出机制。依法赋予专业机构一定行政权的,依法确定职权,激励专业机构用好权力,监督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这些原则既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紧急处置权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又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的基本法理。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法治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从现代法治理念看,比例原则的前提是公民权利保障优先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相应启动机制。
防疫工作的特殊性在于,在程序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因为事情紧急导致征收征用程序简化,未能及时与所有权人充分协商,甚至会出现强制性临时紧急征用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和严重性使医疗资源集中于新冠肺炎感染者,使非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定限制。紧急处置权还需要协调不同群体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私人利益已经转化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交织在一起。其中,医学知识处于什么位置,如何处理医学各组成学科知识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自然科学知识与社会科学知识(涉及政治因素、经济社会发展因素、人民群众心理因素等)之间的关系,均是决策者考虑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互联网公司、高技术企业、商贸物流公司、社会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述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无法被公权力机关科层体制所完全吸纳和囊括。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法治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涉及到的具体权利不限于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还包括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护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治疗权、预防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应当是一个消极防御的过程,而应当是一个主动进攻的战役。
在设计应对预案时,要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权利救济的种类范围、渠道方式通盘考量。一方面,需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中对自由裁量权变通行使的基准、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市场机制作用更大,社会自治能力增强,公权力规制手段也出现了更多强调助推而非强制的倾向。不仅本文所讨论的诸法治原则间的优位顺序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改变,权利保障原则所指向的具体权利之间的排序也将发生改变,对具体权利之限制的证成也将改变。六、信息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俗地表达了信息公开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原则的法理意涵。但激励又不限于物质激励、成就激励,还包括能力激励、环境激励等,以及更细分的其他激励类型。
基于此问题意识,本文认为,审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这一议题,我们要将紧急状态法治置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场景下思考。就其性质而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损害甚至重大破坏。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专业机构和专家扮演何种角色为舆论和民众所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可能局部破坏乃至悬置常态下的某些法律制度甚至法治体制,紧急处置权的实施运行可能涉及对某些公民权利乃至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殊限制。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存在着谣言与传闻并行、造谣与辟谣争锋的现象,原因在于信息公开不够全面及时,谣言治理能力明显欠缺。因此,信息公开的意义不仅仅是公开披露信息,其更重要的意义是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有效信息。